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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政策法规-景安科技</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list&catid=4]]></link>
<description>11政策法规-景安科技</description>
<item id="1">
<title><![CDATA[《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93]]></link>
<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 &nbsp;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nbsp;&nbsp; &nbsp; &nbsp; &nbs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description>
<pubDate>2024-05-06 10:44:52</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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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id="2">
<title><![CDATA[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对风力发电场、小水电发电机组、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90]]></link>
<description><![CDATA[&nbsp; &nbsp; &nbsp; &nbsp;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电力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组织对《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办安全〔2011〕79号）、《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办安全〔2013〕8号）、《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办安全〔2013〕4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0年9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含电子版）分别反馈至相应规范修订组。　　各规范修订组联系人、电话、传真及邮箱：　　《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修订组　　《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修订组　　《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修订组&nbsp;　　附件：1．国家能源局规范性文件修订征求意见表　　2．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3．小水电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4. 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注：附件电子文件可在百度网盘下载，链接：https://pan.baidu.com/s/1MONN7mG8pCL7Z8J0XF]]></description>
<pubDate>2024-02-05 13:42:1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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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id="3">
<title><![CDATA[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89]]></link>
<description><![CDATA[&nbsp;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1月1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nbsp;&nbsp; &nbsp;第一条&nbsp;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nbsp; &nbsp;第二条&nbsp;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nbsp; &nbsp;第三条&nbsp;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nbsp; &nbsp;第四条&nbsp;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description>
<pubDate>2024-01-16 12:35:3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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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id="4">
<title><![CDATA[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88]]></link>
<description><![CDATA[江苏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nbsp; &nbsp;第一条&nbsp;&nbsp;为加强我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nbsp; &nbsp;第二条&nbsp;&nbsp;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苏检通平台）归集检验检测机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依据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nbsp; &nbsp;第三条&nbsp;&nbsp;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制度建设，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指标体系建设和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构建，指导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等相关工作。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原则，将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审查、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专项检查、检验检测报告抽查、能力验证等信息依法依规记录归集]]></description>
<pubDate>2024-01-16 12:22:35</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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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3号）]]></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86]]></link>
<description><![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应急管理部部长 王祥喜2023年11月29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description>
<pubDate>2023-12-09 16:54:09</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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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gt;的决定》修订）]]></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85]]></link>
<description><![CDATA[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根据 2023年9月2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gt;的决定》修订）　　　　本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第六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description>
<pubDate>2023-11-30 16:10:32</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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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部令第10号]]></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80]]></link>
<description><![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nbsp; &nbsp; &nbsp;《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部长 王祥喜2023年4月14日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nbsp; &nbsp; &nbsp;第一条&nbsp;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nbsp; &nbsp; &nbsp;第二条&nbsp;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nbsp; &nbsp; &nbsp;第三条&nbsp;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nbsp; &nbsp; &nbsp;第四条&nbsp;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会议室、活动室、休]]></description>
<pubDate>2023-04-18 17:21:37</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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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id="8">
<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73]]></link>
<description><![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2008年修订，2019年、2021年二次修正。本法共七章节七十四条。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版）]]></description>
<pubDate>2022-09-19 23:35:3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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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66]]></link>
<description><![CDATA[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序号行业编码类别名称严重一般一A农、林、牧、渔业（一）A01农业1A011谷物种植√2A012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3A013棉、麻、糖、烟草种植√4A014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5A015水果种植√6A016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7A017中药材种植√8A018草种植及割草√9A019其他农业√（二）A02林业1A021林木育种和育苗√2A022造林和更新√3A023森林经营、管护和改培√4A024木材和竹材采运√5A025林产品采集√（三）A03畜牧业1A031牲畜饲养1.1—牲畜饲养（牛、羊）√1.2—牲畜饲养（其他）√2A032家禽饲养√3A033&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狩猎和捕捉动物√4A039其他畜牧业√（四）A04渔业1A041水产养殖√2A042水产捕捞√（五）A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1A051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2A052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3A053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3.1—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牛、羊）√3.2—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其他）√4A054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二B采矿业（一）B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B061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2B062褐煤开采洗选√3B069其他煤炭]]></description>
<pubDate>2022-02-18 20:26:52</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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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id="10">
<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88号 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61]]></link>
<description><![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２０２１年６月１０日通过，现予公布，自２０２１年９月１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２０２１年６月１０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description>
<pubDate>2021-10-18 15:58:11</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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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健委 第4号]]></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54]]></link>
<description><![CDATA[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4 号公布&nbsp;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第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第六条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description>
<pubDate>2021-02-18 13:49:21</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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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卫健委 第5号]]></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53]]></link>
<description><![CDATA[《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下载：《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卫健委 第5号]]></description>
<pubDate>2021-01-18 13:39:1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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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52]]></link>
<description><![CDATA[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40 号&nbsp;《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nbsp;　　　　　　　　　　　　　　　　　　　　　　省长：吴政隆　　　　　　　　　　　　　　　　　　　　　　2020年11月21日&nbsp;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化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的辨识管控和报告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具体行业目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报告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description>
<pubDate>2020-12-18 13:10:1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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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 T 9007-2019》]]></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50]]></link>
<description><![CDATA[《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本标准代替AQ/T9007-20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的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持续改进规范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所开展的应急演练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下载：AQT9007-20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pdf]]></description>
<pubDate>2020-10-15 11:03:54</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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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39]]></link>
<description><![CDAT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description>
<pubDate>2019-11-14 15:25:47</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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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28]]></link>
<description><![CDATA[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分类、防护区域和部位、人力防范要求、实体防范要求、技术防范要求和安全防范系统的检验、验收、运行与维护。本标准适用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以治安防范为目的安全防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565-2007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T 32581 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5 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3 机械防盗锁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 1081 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 503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nbsp; potential explosive by chemosynthesis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3.2&nbsp;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nbsp;entities related to potential explosive b]]></description>
<pubDate>2018-12-11 17:18:36</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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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CDATA[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title>
<link><![CDATA[http://www.jsjingan.com/index.php?case=archive&act=show&aid=27]]></link>
<description><![CDATA[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nbsp;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nbsp;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nbsp;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nbsp;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nbs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nbsp;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description>
<pubDate>2018-11-11 16:56:15</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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