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若未能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要求,应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